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药品GMP证书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关键词: 药品证书有效期; 药品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 | |
学科分类:药理学 | |
中国|中文 | |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下称《实施通知》)要求,现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对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实施通知》要求,依企业提交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自查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符合要求的原认证范围,向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原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但不另发新证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延续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将延续信息按照《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信息表》(见附件)格式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整理后在国家局政府网站(www.sfda.gov.cn)汇总发布。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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