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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通知;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键词: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科分类:药理学
中国|中文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一步统一药品GMP认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须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方可提出GMP认证申请。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并进行GMP认证。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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