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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通知;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键词: 审评;    国家局;    审批;   
中国|中文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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