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命名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82家单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决定 | |
决定;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
关键词: 医院; 人民; 中医药;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3-01-11,发布日期:2013-01-11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
【 摘 要 】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下同)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和2007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部署,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经过创建单位自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评估推荐,专家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命名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82家单位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示范单位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 授权许可】
Free
任何媒体、互联网站和商业机构不得利用本网站发布的内容进行商业性的原版原式地转载,也不得歪曲和篡改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本网站所涉及到的版权归本网站所属。本网站提供的资料如与相关纸质文本不符,以纸质文本为准。任何媒体或互联网站不得擅自转载本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内容,如需转载,必须获得本网站合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