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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大会交流的通知
通知;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键词: 交流;    中医药;    大会;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8-05-07,发布日期:2008-05-0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 摘 要 】
国中医药医函〔2008〕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于2008年5月13日至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经研究,已确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大会交流(大会交流单位名单及交流主题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大会交流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按照要求修改完善交流材料,并制作成多媒体。团队发言时间要控制在30分钟以内,其它单位发言时间要控制在15分钟以内(请勿超时)。 二、大会交流单位参会人员名额包含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8〕61号)所确定的参加人员名额内,不再另外分配。参会人员请于2008年5月12日上午12:00前报到。会议将在12日下午14:00安排大会交流预演示。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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