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 |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
| 关键词: 城市; 模范; 环境保护; | |
| 学科分类:污染 | |
| 中国|中文 | |
| 实施日期:2004-07-06,发布日期:2004-07-06 |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持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性,进一步发挥其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已经取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应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在节水和污水回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生态农业等方面作出表率;把创模理念向卫星城镇扩展,把模范城市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向中心城镇延伸,取得以点带面、以城市带动农村的辐射、带动效果。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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