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国家税务总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
关键词: 出口; 原药; 加工; | |
学科分类:污染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05-12-09,发布日期:2005-12-09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成品油等产品出口,取得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问题仍比较突出。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部分产品的加工贸易。2006年1月1日起,将进口滴滴涕原药、六氯苯中间体、氯丹原药、六六六原药、对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药、五氯酚钠原药、三环锡原药等农药原药,出口农药;进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进口木片、原木、木浆,出口木浆或纸张、纸板;进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进口废铜或铜精矿,出口未锻轧铜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不再审批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合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品种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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