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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通知;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突发;    事件;    环境;   
学科分类:污染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6-03-31,发布日期:2006-03-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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