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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的通知(环办函[2010]490号)
通知;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部;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10-05-13,发布日期:2010-05-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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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和保监局: 为提高地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认识,推动地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2010年度全国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于2010年5月底举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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