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进出境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和管理的通知 | |
通知;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
关键词: 放射性; 环境保护部; 物品; | |
学科分类:核能源与工程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1-10-08,发布日期:2011-10-08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实施审批,对进口放射性物品实施运输前辐射监测备案。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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