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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函;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示范园区;    生态;    潍坊;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5-03-31,发布日期:2005-03-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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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的请示〉的报告》(鲁环〔2005〕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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