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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函;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时限;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6-07-05,发布日期:2006-07-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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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时限设定问题的请示》(新环科字〔2006〕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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