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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函;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生态;    园区;    张家港;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6-10-24,发布日期:2006-10-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摘 要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苏环科〔200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要按照《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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