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征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函;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
关键词: 控制中心; 预防; 环境保护部; | |
学科分类:环境科学(综合)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0-04-15,发布日期:2010-04-15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 摘 要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我部决定制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曾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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