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详细信息
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 |
公告;规范性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
关键词: 生态; 生态县; 扎兰屯市; | |
学科分类:生态和保护 | |
中国|中文 | |
实施日期:2016-03-31,发布日期:2016-03-31 | |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
【 摘 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扎兰屯市等20个市(县、区、旗)“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市(县、区、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践行者和引领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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