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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第四十七批)和第三阶段(第四批)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键词: 限值;    排放;    污染物;   
学科分类:污染
中国|中文
实施日期:2006-04-30,发布日期:2006-04-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摘 要 】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了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四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四十七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mep.gov.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第四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七批) 3.公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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