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10号 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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